【法規分類號】241001200428
【標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規范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業務經營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頒布日期】2004.11.16
【實施日期】2004.11.16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金融管理
【文號】
【題注】
【正文】
為規范信托投資公司的證券業務,切實做好風險防范工作,進一步貫徹落實《關于信托投資公司開設信托專用證券賬戶和信托專用資金賬戶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4〕61號),現就信托投資公司從事證券業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資公司運用信托資金從事證券投資時,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將信托資金與固有資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人交付的資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同時,根據《關于信托投資公司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03〕232號)和《關于信托投資公司開設信托專用證券賬戶和信托專用資金賬戶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4〕61號),為信托資金在商業銀行開設信托財產專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開設信托專用證券賬戶,在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公司開設信托專用資金賬戶。
委托人約定信托投資公司單獨管理、運用信托資金的,信托投資公司應按一個信托文件設置一個賬戶的原則,為該信托資金開立單獨賬戶。委托人約定信托投資公司按某一集合信托計劃管理運用信托資金的,信托投資公司應按一個計劃設置一個賬戶的原則,為該計劃開立單獨賬戶。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將開立專戶的情況及時向委托人、受益人進行披露,并將開立信托專用證券賬戶和信托專用資金賬戶的情況向直接監管的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對原證券業務逾期未開立專戶的,應當報告未開立的原因和事由。
二、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增強內審部門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切實防止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干預,提高證券投資業務人員的管理水平,形成證券投資的科學決策機制和長效機制。
三、信托投資公司運用固有資金或者信托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循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原則,并依據《關于進一步加強信托投資公司監管的通知》(銀監發〔2004〕46號)等規定,必須事先制定投資比例和投資策略,確立風險止損點。
四、信托投資公司運用固有資金從事證券投資時,其投資于上市流通的股票、企業債和證券投資基金的日均市值總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含)。
五、各級銀行業監管部門應加強對轄內信托投資公司所從事證券業務的監管。對未按本通知和有關法規要求從事證券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責令改正,并限制其開辦新的證券業務;情節嚴重的,暫停其證券投資業務。
六、本通知下發后,信托投資公司從事新的證券投資,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通知的規定。
信托投資公司在本通知下發前已從事的證券投資業務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應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認真規范完畢。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各銀監局在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銀監會報告。